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236行初724号
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175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4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石鹏,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学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被告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奉节人社伤险认字[2019]194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燕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艳林
书记员陈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