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3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3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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