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1212号
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1750Q。
法定代表人:黄大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竑,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菲,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1.97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人丹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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