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401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07月2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1750Q。
被告:**,男,住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