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690号
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843957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夏庄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锟,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1601281U,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财政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
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2820元,已由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