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90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690号之二
原告: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夏庄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锟,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财政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7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820元,合计6497元,由原告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夏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