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69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夏庄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锟,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财政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职务不详。
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6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世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夏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