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108号
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38幢4楼。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里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
二、在12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港镇里华村润华商住楼1号楼商业01室、02室、03室、04室、05室、07室、08室、10室、1号楼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308室、310室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