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10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38幢4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里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致确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华港镇里华村润华商住楼1号楼商业01室、07室、1号楼301室、303室、305室、308室、310室7处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并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华港镇里华村润华商住楼1号楼商业11室、12室,1号楼404室、411室、412室、501室、502室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港镇里华村润华商住楼1号楼商业01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2号]、07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1号]、1号楼301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9号]、303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0号]、305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8号]、308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8号]、310室[(2020)泰州不动产权第0XXXX2号]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锦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8号]、12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7号],1号楼404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7号]、411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6号]、412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1号]、501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0号]、502室[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3号]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