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3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33号
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1601281U,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如根,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平,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50259969D,,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4元,由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健
人民陪审员 刘 钢
人民陪审员 刘 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