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0元(履行款可汇至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分行,户名: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1×××66。如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按总额710000元(签订协议后已给付的款项予以扣减)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二、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24100元工程款对应的发票;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工程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余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0942元,减半收取计5471元,由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12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3714的账号、江苏银行尾号7737的账号、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尾号0430的账号、苏州银行尾号6000的账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4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J×××**、苏J×××**的汽车两辆,本院已向盐城市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13日,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预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商务公寓9号楼办公用房601-612、701-712合计24间的房产(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0月19日,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1年11月1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1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30000元,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苏J×××**的车辆(未实际控制)、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商务公寓9号楼办公用房601-612、701-712合计24间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 奇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王世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缪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