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3民初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财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平,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洋桥居委会内div>
法定代表人:李长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运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平,被告暨反诉原告美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景、刘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4295.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承包了美佳公司开发的美佳名府6-10#楼的工程建设,双方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工程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美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至2018年2月美佳公司才审定工程总价为1443397.48元,扣除美佳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2239674.52元,美佳公司尚欠工程款2194295.96元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反诉原告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运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3511475元、房屋维修费用21450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反诉被告运发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将美佳名府6-10#楼工程的桩基、土建、安装、消防等交由运发公司施工。施工合同约定6-7#楼的工期为160日历天、8#楼的工期为200日历天、9-10#楼的工期为120日历天,总工期拖延一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等。后工程于2015年7月17日开工,在合同履行中,因运发公司内部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直至2016年11月21日整个工程才竣工验收,致6-7#楼延期334天、8#楼延期294天、9-10#楼延期374天,根据合同约定运发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要求运发公司派人维修,但运发公司不予理会,导致我公司被业主起诉,为此我公司聘请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了修缮并垫付了修缮费用。现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就本诉部分,被告美佳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及审计部门审计的最终工程总价13882444.13元,扣除我方已支付的12239674.52元,我方尚差欠运发公司工程款1642769.13元,审计部门未能形成审计报告是因运发公司工程逾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所致。对于运发公司的本诉请求,由法院依法处理。
就反诉部分,反诉被告运发公司辩称:我方对美佳公司陈述的每栋楼延期的天数无异议,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后双方进行了实际调整,我司亦出具了承诺书,并对当时产生的部分损失已经进行了赔偿,故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约定履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美佳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致我方没有资金进行维修,如确系我方质保范围内的责任,我方同意承担维修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美佳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本反诉的诉、辩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22日,美佳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运发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佳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美佳名府6-10#楼工程发包给运发公司承建,工程总价暂定1738万元;关于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2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28日,9-10#楼工期为120日历天、6-7#楼工期为160日历天、8#楼工期为2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总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每拖延一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付款,6-10#楼工程主体结构全部验收结束后付暂定付款总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暂定付款总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并审计结束付至结算总价的85%,交付使用二年后扣除3%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全部结清(质保金按规定最长质保期满后返还);关于保修,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否则甲方将派专人维修,其维修费用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500元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后运发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开工,整个工程于2016年11月21日竣工。竣工前后,美佳公司计向运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2239674.52元(含垫付款),其他款项美佳公司未能支付,运发公司遂诉至本院,美佳公司则提起反诉。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工程总造价(含土建、水电、保温、外墙涂料等)按1400万元确定。美佳公司放弃要求运发公司承担因延期交房需向三户业主承担相应损失的反诉请求。庭后,本院就美佳公司反诉请求中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包括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同美佳公司制作了谈话笔录,美佳公司同意其反诉请求中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包括了因运发公司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并表示因运发公司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不再另行主张。另关于本诉,美佳公司同意不再预留质保金。
另查明:一、2016年6月22日,美佳公司向运发公司发函称,最长的竣工交付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运发公司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要求运发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运发公司承担等。2016年9月7日,美佳公司又向运发公司发函称,因案涉工程至今未具备交付条件,已对美佳公司造成损失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要求运发公司1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否则承担一切损失等。后美佳公司又多次向运发公司发函(包括律师函),要求运发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及时派专人进行维修、否则所有损失将在工程余款中扣除等。期间,运发公司2017年1月22日回函称,由于种种原因致部分施工项目未能通过质检站验收,并承诺主动进行协调等。2018年2月9日,运发公司又向美佳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司承建的美佳名府6#-10#楼工程,于2015年7月7日正式开工,2016年11月21日才正式竣工验收合格,…6#、7#楼已超工期324天、8#楼已超工期293天、9#、10#楼已超工期374天…因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罚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工期延误导致贵单位交房时间延误,导致了部分业主索赔及工程监理服务费的增加等均由我司承担:(1)业主索赔:23000*7=16.1(万元)。(2)监理延误服务费10万元。以后若再有业主因延期交房或涉及到延误申领房产证向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赔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司承担。(3)经房产测绘部门现场实测发现阳台尺寸与施工图纸不符…由于我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房产测绘扣除面积;4.18*0.04=0.167㎡平均房价按照:3200㎡*0.167㎡*104户=55577元。以上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同意直接在工程决算和付款中扣除”等。
二、运发公司针对美佳公司的反诉请求提交的《美佳名府6-10#楼结算三方会审单》,其中“拖延工工期的费用”栏内,施工方意见为“原因很复杂,不予以处罚”,建设方意见为“工期拖延不予处罚,但要扣由于晚交户业主的诉讼费7*4.3万=30.8万元,监理费15万元,阳台5.5万元,工程部管理人员工资”,备注为“后续有诉讼继续扣”等,但该“三方会审单”均无施工方、建设方及审计方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确认,美佳公司对该“三方会审单”不予认可。2018年5月15日,运发公司向美佳公司出具三份《委托付款书》,委托美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中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业主索赔费用16.1万元、监理延误服务费10万元、房产测绘面积差额55577元等)。运发公司提供的证人胡某称“2018年12月24日,在开发公司的办公室,有运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徐寿景与我,当时徐寿景说工期以及监理费的赔偿能大能小,业主索赔赔偿了16.1万元,监理业务服务费10万元,房产测绘误差赔偿55000多元,文明措施费按0.8%计算(按工程总造价),双方当时达成一致,之后公司委托我打印了承诺书给开发公司,之后才好审计,一审中已经扣除了上述款项”等。经质证,美佳公司对证人陈述的过程及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没有就延期竣工的损失表示就此了结,运发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并认为承诺书中已包括了双方关于延期索赔、罚款的处理意见等。
三、庭审中,双方对每栋楼对照合同约定的延期天数进行了确认:6-7#楼延期334天、8#楼延期294天、9-10#楼延期374天。运发公司就其反诉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陈述为6-7#楼总造价4896507.64元、8#楼总造价3347966.18元、9-10#楼总造价2384330.94元,维修费用的计算陈述为工人工资13450元(大工23天*350元/天、小工30天*180元/天)、违约金8000元(16次*500元/次)。运发公司对美佳公司陈述的每幢楼总造价无异议,并认可修缮时大工工资200元/天、小工工资100元/天,对其他事项不予认可。另因运发公司未能按期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美佳公司未能如期向业主交房,致美佳名府部分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美佳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等,后部分提起诉讼的业主所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由美佳公司承担,并由美佳公司在应支付给运发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运发公司与美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运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其应承担逾期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双方虽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并审计结束付至结算总价的85%,但同时约定交付使用二年后扣除3%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全部结清,然美佳公司时至今日亦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考虑到审计报告系因双方就相关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所致,故双方对未能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均有一定的责任,美佳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本诉请求,双方一致认可工程总造价1400万元,美佳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239674.48元(含实物换算、转账、代付款等),美佳公司尚欠运发公司工程款1760325.52元,故美佳公司应向运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760325.52元。另因运发公司延期交付致美佳公司向业主赔偿的16.1万元(23000元*7户)及承担的监理延期服务费10万元,美佳公司已在应支付给运发公司的工程款中进行了扣除,而该费用均系因运发公司延期交付所致,现美佳公司已要求运发公司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含实际损失),故该费用不应再由运发公司承担,应在美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即美佳公司应向运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2021325.52元(1760325.52元+16.1万元+10万元)。至于质保金问题,因大部分的质保期限均已届至,距离5年的质保期亦不足半年,美佳公司亦已就已发生的防水、防渗等质量问题的修缮费用提起了反诉,且美佳公司亦同意不再预留质保金,故为方便当事人结算并减少讼累,本院不再预留质保金。对运发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反诉请求,1、按合同约定“总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罚款”,8#楼工期200日历天,其他楼栋的工期均少于200日历天,故应按8#楼的工期确定总工期,现双方确认8#楼延期294天,因此应按294天确定总工期的延期天数;双方确认6-10#楼总造价10628804.76元(4896507.64元+3347966.18元+2384330.94元),美佳公司将其作为总价计算运发公司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的约定,在目前具体损失尚不能确定时,该工程总价可作为计算运发公司因工期延误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含实际损失)的参照依据;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日1‰计算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现美佳公司并未提供其具体的实际损失,而就工期而言,美佳公司的主要损失即为其因运发公司工期延误致其向所有业主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业主要求美佳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失等,均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额外支付的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工期延误期间的监理服务费、资金回笼延迟损失等,故本院综合考虑运发公司违约造成总工期延误近三百天及美佳公司实际存在的损失等事实,并结合美佳公司不再就工程延误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另行要求运发公司承担的意见,酌情将逾期竣工违约金(含因工期延误所可能产生的损失,下同)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六。按前述的工程总价及本院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运发公司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874921.2元(10628804.76元*日万分之六*294天),该数额与美佳公司可要求运发公司承担的因工期延误所致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失的数额大体相当,可以此作为运发公司所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含实际损失)的数额。因美佳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其亦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运发公司需向美佳公司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含实际损失)为1312444.8元(1874921.2元*70%),对美佳公司其他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2、工程竣工后,美佳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运发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运发公司均未派人进行修缮,致美佳公司派人进行修缮并垫付修缮费用,故运发公司应承担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已发生的修缮费用,并应按约定承担未能及时派人修缮的违约责任。根据美佳公司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虽有具体的大小工日及修缮范围的记载,但美佳公司未能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而运发公司对大小工工日及修缮范围等均不予认可。现本院考虑到运发公司经美佳公司函告后未派人进行修缮的事实,并结合当时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和工程所在地域,酌情确定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及因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合计为15000元,对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三、就运发公司的其他辩称,1、运发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出具的承诺书仅能反映运发公司就其工期延期导致美佳公司交房延误、被业主索赔及工程监理服务费的增加而向美佳公司作出的承诺,该承诺书并未就运发公司工期延误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如何承担违约金进行处理;运发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达成了新的处理意见,且包括在了承诺书所载范围之内;2、运发公司提供的美佳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保温承包协议书,因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且运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整体施工,同时美佳公司亦是按整体工程同运发公司进行的结算,其支付的工程款及双方确认的工程总价款包括土建、水电、保温、外墙涂料等,故该协议书不能印证运发公司的主张,亦与本案无关。美佳公司放弃部分反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21325.52元;
二、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含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实际损失)1312444.8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因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计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合并冲减后,被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388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4元,减半收取12177元,由原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元,被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864元,减半收取17932元,由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58元,反诉被告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
附录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