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37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