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世传,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理县***马鞍山铁矿。住所地:会理县***乡。
法定代表人:刘述伦,系公司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乡马鞍山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会理县***乡马鞍山铁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13446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会理县***乡马鞍山铁矿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25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李彦锋
审判员 詹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归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