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世传,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乡矿山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36880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