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3425执恢7号
申请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会太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人民币613742.32元及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469512.89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紫荆支行账户的存款支付申请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人同币1083255.21元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军
执行员师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