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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285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12层03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昌,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榕水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双,总经理兼董事。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5元,减半收取663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