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883号
原告:浙江富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4200074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0E96506613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丽水市陆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物流区块中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5280480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三人丽水市陆港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称不再交纳诉讼费,要求本案按其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