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张保良、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1256号
原告:张保良,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含辉,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延安西路四海商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51484。
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保良与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保良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10元,减半收取26655元,由原告张保良负担。
审 判 长  赵阿梅
人民陪审员  凌社文
人民陪审员  许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书 记 员  张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