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839号
申请人:XX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718DJP54。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林X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军、王姿懿,(实习),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84。
住所地:芜湖县XX镇XX路XX商城XX幢。
法定代表人:X卫。
申请人XX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申请人XX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2837.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XX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单号码:67003XXXX2022000001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嘉佑建筑物资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72837.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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