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180号 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3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法查封了申请人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豪沃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3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