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25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四海商城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514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篁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NMB2E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18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安徽恒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皖1825破申4号裁定受理安徽恒华建材有限公司对*****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825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