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执33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迎宾大道(五金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0795XL。 法定代表人:白交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延安西路四海商城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514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23)陕088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租赁费17952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6375.06元,剩余租赁款5745.94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晟鼎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881执338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