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544334.3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1幢30号、32号、34号、36号;3幢24号、25号;7幢201号、202号、203号、204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4、20××16、20××18、20××61、20××62、20××81、20××82、20××83、20××84号】房屋。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4544334.37元,未执行到位14544334.37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小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