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067号
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威力工业区南侧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C3。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5元,减半收取计10742元,由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杨靖华
审判员  石一夫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