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066号
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威力工业区南侧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江弘,被告建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74798.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1989.0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计至2019年5月29日,为6596.61元;以274798.14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2.建城房地产公司负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大自然公司与建城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中山市横栏镇建城·天逸园展示区园林工程合同》,约定由大自然公司承包中山市横栏镇建城·天逸园展示区园林工程的水景、停车场、地面铺装等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合同工期30个日历天。2018年5月22日,大自然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并向建城房地产公司竣工报验,2018年5月29日,建城房地产公司工程验收合同。2018年9月25日,双方签署《结算签署表》,确定工程总额为856182.70元。根据合同约定,建城房地产公司应在验收合同并办结算手续后10个日历天内(2018年10月6日前),向大自然公司支付合同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城房地产公司应在验收合同保修期满后(即2019年5月29日),支付给大自然公司。但大自然公司只收到建城房地产公司581384.56元的款项,剩余274798.14元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建城房地产公司应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大自然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建城房地产公司辩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应由大自然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否则建城房地产公司拒绝付款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大自然公司未开具本案诉请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发包人建城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大自然公司(乙方)签订《建城·天逸园展示区园林工程合同》,该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建城·天逸园展示区园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六、付款方式:6.3工程全部完工且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由双方在3天内组织验收,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齐结算手续后(结算书须经甲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1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造价的95%工程款给乙方;6.4余下结算含税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竣工验收合格园建、水电保修期满后(园建、水电保修1年,绿化3个月)无息支付给乙方;6.5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均须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二、违约责任:12.2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款,则工期可相应顺延且按该期应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十三、争议解决:13.1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仲裁费用及全部律师费用。2018年5月29日案涉工程由建城房地产公司验收为合格。2018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856182.70元,建城房地产公司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陆续向大自然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581384.56元,尚欠工程款274798.14元。
另查明,建城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已收到由大自然公司开具金额共计为274798.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及发票反映出大自然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特委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大自然公司述称,双方结算后,建城房地产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习惯为大自然公司向建城房地产公司请款后由建城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款通知,大自然公司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开具发票给建城房地产公司,建城房地产公司进行付款。尚欠的工程款系建城房地产公司请款后,建城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回应,故大自然公司未开具发票。建城房地产公司述称,确认尚欠大自然公司工程款274798.14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自然公司主张建城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274798.14元的事实,提供了《建城·天逸园展示区园林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算签署表等证据为凭,建城房地产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274798.14元亦予以确认,本院对大自然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尚欠的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及建城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双方合同约定大自然公司收取工程款前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且双方结算后的付款习惯亦是如此;其次,大自然公司于起诉后已开具了274798.14元的增值税发票,建城房地产公司也已于2020年5月7日收到上述发票。故建城房地产公司在收到274798.14元的增值税发票后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及违约责任,故大自然公司依据合同诉请建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74798.14元、律师费20000元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以274798.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798.14元及违约金(以274798.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驳回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汇晴
林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