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8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彭晓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浩,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刘浩然。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691.68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的土地及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40号的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此外,经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40号建城天逸园的房地产,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开发商尚未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而未受理查封业务。

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伍劲恒

执行员  李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