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81民初2177号
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16-1号F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DTXY1H.
法定代表人:朱胜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威力工业区南侧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52426Q。
法定代表人:彭晓雯。
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28元,由原告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汉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芷晗
书 记 员 詹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