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5525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3096986Y。
法定代表人:梁悦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琪,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城南二路**威力工业区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52426Q。
法定代表人:彭旭。
被告: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城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9307XK。
法定代表人:梁卫文,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须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初2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5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7)粤2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粤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此后,本院根据原告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服(2018)粤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276号民事裁定,对该案予以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须以(2019)最高法民申327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 刘爱诗
人民陪审员 何颖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