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7917号
原告:**,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合院美墅2号A座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20************50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希,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威力工业区南侧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6Q。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逵审理。
经查:在原告**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2750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大自然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238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2750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粤2071民初23856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856号案审理。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