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437号
原告:***,女,1968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52426Q。
法定代表人:彭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诉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广东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为6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