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终7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华贸大厦******-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美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