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29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杨荣军
人民陪审员 戴 萍
书 记 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