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1971号
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3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36360.95元(①以3059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截止2019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221930.45元;②以266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截止2019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14430.5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就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江苏部分)水情、工情分中心建设1标段的软件产品供货事宜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3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供货方,己按合同约定将软件产品交付被告完成安装调试,并于2015年11月10日顺利通过了业主单位的验收,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己于2016年11月9日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合问总价的92%,并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支付余款。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开具了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始终以整个项目未最终验收等种种借口不支付任何款项。目前该项目己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最终的竣工验收,但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因买卖计算机软件而发生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辉宇
见习书记员 陈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