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1208号
上诉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阿珍
法官助理李文达
书记员冯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