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3737号
原告上海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上海,未明确具体到某区,属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XXX号,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为铭
书记员 孙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