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3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2***63-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581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买受人陶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9402170030,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王府7幢504室。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42.35万元。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前述房屋进行了网上公开拍卖。买受人陶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12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陶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将购房款120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涤除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二、原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归买受人陶某某所有;
三、买受人陶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巫 杉
执行员 韩 栋
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菲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6)苏0113执1号之三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陶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12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涤除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他项权权证号:江他字第JNA9***32号),他项权证作废;
二、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三、协助将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陶某某名下。
附:(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人:韩栋工作证号:08082电话:83523765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苏0113执1号之三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陶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12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涤除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他项权权证号:江他字第JNA9***32号),他项权证作废;
二、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三、协助将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陶某某名下。
附:(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人:韩栋工作证号:08082电话:83523765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苏0113执1号之三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陶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12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涤除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他项权权证号:江他字第JNA9***32号),他项权证作废;
二、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三、协助将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陶某某名下。
附:(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人:韩栋工作证号:08082电话:83523765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苏0113执1号之三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陶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12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涤除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他项权权证号:江他字第JNA9***32号),他项权证作废;
二、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三、协助将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陶某某名下。
附:(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人:韩栋工作证号:08082电话:83523765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16)苏0113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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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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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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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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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壹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成交确认书 各壹份
(涤除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抵押,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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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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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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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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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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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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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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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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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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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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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韩栋送达人:王菲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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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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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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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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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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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壹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各壹份
(涤除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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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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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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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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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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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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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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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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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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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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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韩栋送达人:王菲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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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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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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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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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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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壹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各壹份
(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寓XX幢XXX室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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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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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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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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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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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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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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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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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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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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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韩栋送达人:王菲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