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4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融倍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78373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58191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南京融倍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南京融倍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4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卫方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