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张家界华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02财保21号
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LKA7B48。
经营者:罗斌,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紫舞路64号(民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60715738H。
法定代表人:陈官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1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债务,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理由正当,且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已提供担保。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市永定区登峰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一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