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60715738H,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紫舞路64号(民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官栋,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晓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奇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