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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湘0821民初353号 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绣景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市紫舞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九渡仙岛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一期3栋、5栋桩期工程旋挖钻***桩工程款617752.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5887.6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应于2021年12月18日开工,2022年1月28日竣工,所有桩基完工后,机械退场前付款45万元整,竣工验收检测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留5%为质保金。原告依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项目,被告也进行了验收。检测合格后,双方于2022年1月17日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剩余工程款617752.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50万元,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1月30日前付清剩余40万元; 二、若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条约定时间履行,则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752元; 三、若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条约定时间履行,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53.7752万元; 四、原告浙江中正岩土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36.4元,减半收取计5268.2元,由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