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1155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紫舞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阳和乡阳和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