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民初1155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紫舞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阳和乡阳和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