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52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通运路47号。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703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的公路用地672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71090元。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莘县樱桃园镇岳亭村耕地15703平方米,建设金堤河赵亭桥预制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莘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703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的公路用地672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71090元。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703平方米土地,没收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的公路用地672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内容,交由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莘县樱桃园镇土地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交由樱桃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对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非法占用15703平方米土地,罚款共计47109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