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5914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工业园东区春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昕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初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