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5执1992号
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968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2751.5元。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执前调案件,并于2020年5月6日立(2020)鲁1525执保364号案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鲁P×××**“尼桑”牌汽车一辆,经查询该车辆已报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因执前调未成功,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11月6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801、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70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6、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破产审查。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968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2751.5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臻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赵天鹏
书记员 李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