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627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胶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电力公司)诉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区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苏0205民初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大唐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实际冻结大唐科技公司银行存款(建设银行美元账户132000元)。后锡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理,我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科技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独任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