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627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胶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电力公司)诉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区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苏0205民初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大唐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实际冻结大唐科技公司银行存款(建设银行美元账户132000元)。后锡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理,我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唐科技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通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独任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