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5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泉,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东亭工业园东区春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华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爱泉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爱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