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樊传家,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荆山河路。

被执行人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案外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樊传家、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了被执行人樊传家、***提供本案债权抵押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土地证号:芜国用*****】的拆迁款5000000元以及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065.44元,扣缴本次执行费52550元后可交付给申请执行人4978515.44元;上述房屋剩余的拆迁款及本案抵押物(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房屋)仍在协调处置中;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符合继续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吴森明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