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涂明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3执3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涂明德,男,
被执行人樊传家,男,
被执行人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涂明德、樊传家、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银行账户及房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涂德明在安徽省肥西法院、以及被执行人樊传家在安徽省芜湖法院享有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冻结。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案的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申请人***要求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涂明德、樊传家、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等有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