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家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1执1063号
申请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敬亭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5779-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镇荆山河路(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内),注册号340221000007244(1-1)。
法定代表人:樊传家,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红星路61栋708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樊传家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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